本月为“全国消防宣传月”。为认真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近日,新都区检察院与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前往辖区桂东社区开展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消防安全普法活动。桂东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社区群众等100余人参与了本次活动。
活动中,消防队员通过播放视频和讲述的形式,介绍辖区内发生的火灾案例,帮助群众掌握逃生自救等消防技能。检察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常见消防安全隐患以案释法,并围绕火灾类案件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生动普法。最后,检察官与消防队员一同带领居民实地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并提醒居民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新都区检察院表示,今后将携手区消防救援大队继续开展消防安全普法活动,切实守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在楼梯过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在火灾发生时成为火势蔓延的助推剂,同时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电瓶车停放在楼梯间内充电,或搭载电梯停在家中充电,在使用劣质电池或劣质充电器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电池爆炸起火,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是违反规定储存液化气钢瓶。据报道,某嫌疑犯在租用的房间内违规存储多个满罐液化气瓶,后该建筑起火后火势蔓延至房间内,引发气罐爆炸的现实危险,该嫌疑犯被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个家庭都应购置适合家用的灭火器,熟悉其使用方法,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并按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高层居民应熟悉所有可能的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包括备用逃生楼梯。如社区或者物业有组织消防演习,热情参加,了解在火灾发生时如何快速、有序地撤离。
一旦发现煤气泄漏,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打开窗户通风,不要触碰任何电器开关或使用电子设备,以免发生危险。
定期检查家中的电线和电器,确保没有的电线和损坏的插座,避免超负荷使用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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