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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留言和讨论:关于消防执法公权力的边界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4-19 来源:简易型灭火器

  有网友在昨天靠山屯闲话推文下留言:针对台账资料有一个经典的问题,没有记录怎么证明你做了?

  这个问题对于现在的各个部门(不光是消防)来说都很头疼。因每个部门都不可能围着一两个社会单位天天转,那么社会单位为了验证自己日常有做过相关的工作,那就必须也一定会有相应的台账资料。

  如果日常检查过消防器材,那肯定会有检查记录和检查的照片。如果的确开展过消防培训,那相应的图片和文字报道一定会有所体现。这个思路本身没问题,问题出在理念上:我为何需要证明我做过某件事情?你凭什么要我证明我做过这件事情?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消防法》的第十六条是要求社会单位日常开展消防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消防法》并没有对社会单位该如何开展工作进行具体的要求。究其原因,是因为《消防法》第十六条的目的是确保这个单位拥有健全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畅通无阻的疏散条件,至于社会单位具体是怎么做的,是自己做还是请人做,是今天做还是明天做,这不是法律该考虑的问题。同样的,《消防法》的第六十条,也是针对存在消防设施损坏、缺配等现实问题进行处罚,不会针对“没有台账资料”、“没有书面记录”进行处罚。《消防法》的第六十七条也有针对社会单位未日常开展消防工作的处罚,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很少会用到。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公权力,也限制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消防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的对比,可以明显地展现出一个事实:那就是全国人大授予消防部门的公权力,应该停留在“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疏散通道畅通”这一层面。而台账资料,虽然是社会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工作的重要辅助证明材料,也属于消防部门的监督职权范围,但这其中公权力的边界已经难以进行明确的区分。进一步,是部门的权力侵犯;退一步,是部门的失职渎职。

  每一个执法人员对于法律和规范的理解都有区别,不一样的地区的不一样的行业对于消防安全的需求也有差异。为避免公权力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被滥用,全国人大把边界划定在了这里。而靠山屯昨天的文章中,我们大家可以明显地看到:公权力被滥用了,于是产生了。

  消防只是社会单位工作当中的一小部分,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是放在如何保证自身盈利和持续经营上的,因此各部门繁复冗杂的资料台账必然难以面面俱到,甚至会出现值班记录不全、检查记录卡不全的现象,但只要这个单位消防设施的确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的确畅通无阻,那就证明这个单位是开展过工作的,还有可能是开展得比较好的。相反,如果一个单位的喷淋头被油漆和蜘蛛网盖的严严实实,或者连责任人都找不到安全出口,那这个单位就算能够拿出堆成山的台账资料,又有什么用呢?

  911事件中,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双子塔在遭受飞机撞击两个小时之内轰然倒塌,有相当多的批评声音认为,当初世贸中心在设计建造的时候没有最大限度地考虑飞机撞击对建筑稳定性的影响。对此,当初世贸中心结构设计师之一的小川邦彦曾经表示:“世贸大楼能不能抵抗飞机撞击,这不是建筑师该考虑的问题,而是政治家考虑的问题。”

  小川说的是对的,正如消防也一样。有没有记录,这是社会单位考虑的事情,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才是消防部门应该真正关注的问题。当消防设施出现非常明显问题时,执法人能进一步行使公权力,去检查这个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是不是出现了纰漏。当消防设施正常完好时,那么执法人员也应该给予社会单位更大的弹性空间。台账资料并不是消防工作的证明,消防设施才是最好的证明。这其中体现的,是公权力往前进一步还是往后退一步的区别。

  靠山屯前几天发的那个对隐患举报奖励的讨论也是如此,这也是一种对公权力的滥用,也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如果针对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给予物质奖励,那么为得到物质奖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只能去拼命制造火灾隐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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