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2-20 来源:简易型灭火器
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全力巩固维护我市烟花爆竹行业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指导原则,考虑辖区人口规模、行政村(社区)数量、人民群众需求、城镇化建设格局等因素,以方便群众为前提,坚持“禁止、控制、适度”的布设格局,严格审核安全性能条件,禁止在禁放区域布置零售店(点),禁放区域以外控制布点总量,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杜绝集中连片经营、“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一店多点”或“一证多摊”、“沿街摆摊设点”等,建设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 根据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市场布点需求情况,为方便和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允许在候鸟、游客等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博鳌镇、中原镇、潭门镇在镇墟以外区域增设5个以内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零售店(点);允许其他各镇(区)在人口超过2500的行政村区域,按照2500人口设置1个零售店(点)的原则增设零售店(点),做到既便于安全监管,又便于群众购买。
(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二)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三) 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 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看护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零售店(点)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七)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八)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场所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生产经营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或散发火花;
(九) 申请的零售经营场所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并醒目位置张贴的“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零售经营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受理在同一区域位置下不同申请时,优先审批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独立固定建筑物、有销售经验、消防救援条件好等零售场所,在满足安全性能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优先审批条件先后顺序逐条对比确定零售店(点):
(一) 优先审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两年许可证期间,未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受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查处的申请人;
(四) 优先审批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等固定建筑,其次审批拼接式板房等建筑;
(五) 优先审批面积大于25平米、毗邻主干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等安全性能条件较好的经营场所,其次审批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其他经营场所;
(六) 优先审批经营场所消防救援通道宽度大于4米、周围25米范围内无明火或散发性火花、安装喷淋装置等消防安全条件较好的经营场所,其次审批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标准的经营场所;
(七) 以上优先审批条件不能确定最终零售店(点)名单的,最终采取抽签方式予以确定。
(四)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前期申请不硬性要求,待统一培训后再提交;
(五)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性能条件说明和现场照片(包括商店整体、销售专柜的照片),前期提供现场照片待核查确定为办理对象后店面全部设置到位再提交彩色照片;
未在规定的时间向申请经营场所所属镇(区)主管部门填写并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的,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一)2024年11月26日前,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正反面)、零售点及其周围现场照片2张(近照和远照)、经营场所涉及建筑物有效房产证明或者授权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在经营场所所属镇(区)填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2024年11月30日前,镇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初步审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按照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数量控制本镇(区)初核名单,通知通过初核的申请人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上镇区审批意见表,统一送至市应急管理局202室,进行材料复核;
(三)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镇区、有关部门人员现场核实零售店经营场所安全性能条件,并按照“优先审批条件”统筹对全市零售网(点)进行审批;
(五)经营者提供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证明材料1份、以及责任险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市应急管理局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1.批发企业不可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批发企业不可以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可以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允许超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4.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5.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6.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7.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8.应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措施,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不相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
10.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1.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4.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允许超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理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7.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一)各镇(区)、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烟花爆竹布点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要充分的发挥属地监管及各部门协作执法作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监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和各镇政府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批发企业、零售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处的,并依据《琼海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的相关规定,将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中加以限制。(二)各镇(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经营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安全条件,各零售经营户必须对提供的资料负责,如有隐瞒,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核实属实,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零售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存在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四)批发经营企业应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店(点),各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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